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 2024 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一级警长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人民警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
2024 年公安机关面向全省公开考录一级警长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人民警察共 408 名。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二)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程序依次进行。
(三)报考范围。
除注明面向全国考录的职位外,其它考录职位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具有青海省户籍的人员考录。在青海基层单位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 “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从青海入伍或曾在青海服役的退役士兵,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可以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职位。
(四)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 周 岁 以 上(2006 年 2 月 26 日 以 前 出生),30 周岁以下(1993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其中 2024 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及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放宽到 35 周岁以下(1988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为 25 周岁以下(1998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
8. 符合《青海省 2024 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www.qhpta.com 查询)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 号)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 5 年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00 至 3 月 1 日 18:00。
缴费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00 至 3 月 4 日 23:30。
报名调剂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5 日 9:00-16:00。
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时,要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限报考 1 个职位。除学历、学位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外,报考年龄、工作经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与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费用手续。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请于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12 日(休息日除外),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所需具体材料请与职位所在州委组织部联系),到报考职位所在州委组织部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请考生及时监督和查询。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向报考的省直招录机关、市州委组织部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退役证(限退役士兵)、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未按期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
笔试科目分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科目。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各为 120 分,公安专业科目分值为 100 分。申论占笔试成绩 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 40%、公安专业科目占笔试成绩 2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 2 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与行测试卷满分之和)×100×80% 公安专业科目成绩×20% 政策加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4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2024 年
3 月 17 日:公安专业科目 9:00-11:0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
加分政策。
1. 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 3 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 5 分。
2. 父母有一方现在六个自治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个自治州)满 3 年及以上的汉族考生,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 3 年不足 10 年加 1 分,满 10 年不足 20 年加 2 分,满 20 年及以上加 3 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乡镇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 3 年不足 5 年加 1 分,满 5 年不足 10 年加 2 分,满 10 年不足 15 年加 3 分,满 15 年不足 20 年加 4 分,满 20 年及以上加 5 分。
3.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的加分政策,按上述加分政策执行。
4. 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加 5 分。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定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有关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在军队服役 5 年以上的青海生源、从青海入伍或者具有青海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或者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并于 2024 年 7 月 31日前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并向考生做好考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 1:1 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 1:1 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 1:1 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委组织部或省直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所有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省、市州两级机关考录职位专业要求不按专业大类设定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要大于 3:1;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考录人数。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考录人数与面试人数 1:3 的比例确定;计划考录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 1:1 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 1:1 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和公安局负责。体检环节空缺职位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调剂补录。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基层考录计划的职位,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
1.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
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2. 报名。
本批次进入面试并具有面试成绩,但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调剂补录。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限报考 1 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3. 核实笔试总成绩。
报名参加调剂补录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由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 40%)、申论(占笔试成 绩 40%)成 绩 、公 安 专 业 科 目(占 笔 试 成 绩 20%)和政策加分累加计算。
4. 政策加分方法。
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
5. 面试。
资格复审通过者,按照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考录人数与报考人数 1:3 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考录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 1:1 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6. 合成总成绩。
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6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40%进行合成,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 1:1 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一)雷同卷鉴定。
笔试结束后,专业机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专业和学历。
本《公告》中所称考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考录职位的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并审核,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范围内的,由省直招录机关或市州委组织部综合研判后决定。
(十三)基层服务年限。
市州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市州级机关服务满 4 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县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录用职位所在市(州)辖区的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服务满 6 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省内其他市(州)的同级或者下级机关、其他省的机关。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