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 员录用规定》及我省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2024年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
2024 年全省公开考录一级 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共 1205 名。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录青海省人事 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
(二)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报名、 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审 批录用等程序依次进行。
(三)考录范围。
除注明面向全国考录的职 位外,其它职位面向青海省生源、青海省高等院 校毕业生或具有青海省户籍的人员考录。 在青海基层单位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 “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在上 述范围内的,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职位;从青海入伍或曾在青海服役的退役士兵,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可以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职 位。
(四)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 周 岁 以 上(2006 年 2 月 26 日 以 前 出 生),35 周岁以下(1988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 其中 2024 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 龄放宽到 40 周岁以下(1983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 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 人员,年龄要求 18 周岁以上,30 周岁以下(1993 年 2 月 26 日以后出生),其中 2024 年应届硕士研 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 35 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 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 质。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 力。
7. 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其 他资格条件。
8.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符合《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0〕82 号)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 员,不能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 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 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 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 5 年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 他情形的。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 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 进行。报名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00 至 3 月 1 日 18:00。缴费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00 至 3 月 4 日 23:30。报名调剂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5 日 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 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时,要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 人限报考 1 个职位。 除学历、学位及职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书取 得的时间外,报考年龄、工作经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达不到 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 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与青海省人事考 试中心联系,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请 于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12 日(休息日除外),携 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 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所需具体材料请与职位 所在州委组织部联系),到报考职位所在州委组 织部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 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 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请考生及 时监督和查询。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向报 考的省直招录机关、市州委组织部提交本人有 效居民身份证、退役证(限退役士兵)、户籍证 明、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 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 审。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职位所需相关 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未按期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 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 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证 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 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
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 测验分值各为 120 分,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 验各占笔试成绩 5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 绩 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40%。笔试成 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 2 位小数。笔试 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 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行测成绩之和÷申论 与行测试卷满分之和)×100 政策加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申论 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加分政策
1. 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少数民 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 3 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 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 县、循化县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 5 分。
2. 父母有一方现在六个自治州工作(或现 户籍在六个自治州)满 3 年及以上的汉族考生, 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 按以下规定加分:满 3 年不足 10 年加 1 分,满 10 年不足 20 年加 2 分,满 20 年及以上加 3 分;报考 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乡镇机关职位的, 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 3 年不足 5 年加 1 分,满 5 年不足 10 年加 2 分,满 10 年不足 15 年 加 3 分,满 15 年不足 20 年加 4 分,满 20 年及以上 加 5 分。
3.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 的加分政策,按上述加分政策执行。
4. 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笔试 总成绩加 5 分。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 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 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定向大 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按省委 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 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 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 〔2011〕20号)有关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 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在军队服役 5 年以上的青海生源、从青海 入伍或者具有青海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 兵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高 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 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或者入 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并于 2024 年 7月31日前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 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并向考生做好考录 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 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 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 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 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 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 (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 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 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 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考录职位人 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 1:1 的职位,笔试成绩 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 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是指:考录职位人 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 1:1 的所有进入资 格复审人员(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 例为 1:1 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 一名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 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
面试前,报考人民警察和加试体能测评的特殊 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招录机关组 织 ;报 考 藏(蒙)汉 双 语 职 位 的 考 生 须 进 行 藏 (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委组织 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体能测评或藏(蒙)语 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 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 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七)开考比例。
省、市州两级机关考录职 位专业要求不按专业大类设定的职位,笔试开 考 比 例 要 大 于 3:1;其 他 职 位 笔 试 不 设 开 考 比 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 该职位考录人数。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考录人 数与面试人数 1:3 的比例确定;计划考录人数与 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 1:1 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 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 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 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在笔试、面试结 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 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 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 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 1:1 的比例确定。体 检、考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体 检环节空缺职位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 低的顺序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 再递补。
(十)调剂补录。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 成基层考录计划的职位,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 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委组织 部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
1. 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 划。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 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2. 报名。本批次进入面试 并具有面试成绩,但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 员可报名参加调剂补录。符合条件的报考者, 限报考 1 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 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 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 负责组织实施。
3. 核实笔试总成绩。报名参加 调剂补录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由本批次的行政 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 50%)、申论(占笔试 成绩 50%)成绩和政策加分累加计算。
4. 政策 加分方法。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 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 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 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 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 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 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 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 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 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 网上公示。
5. 面试。资格复审通过者,按照调 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考录人 数与报考人数 1:3 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考 录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 1:1 时,该职位考 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 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 一考录环节资格。
6. 合成总成绩。按调剂补录 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60%、调剂补录的 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 40%进行合成,根据考 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 1:1 的比例确定体 检考察人选。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 《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一)雷同卷鉴定。
笔试结束后,专业机 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专业和学历。
本《公告》中所称考录 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 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 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考录职 位的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 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并审核, 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 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 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所学专业未在专业 目录范围内的,由省直招录机关或市州委组织 部综合研判后决定。
(十三)基层服务年限。
市州级机关新录用 的公务员在市州级机关服务满 4 年后(含试用 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县、乡镇机关新录 用的公务员在录用职位所在市(州)辖区的同级 或者下级机关服务满 6 年后(含试用期),方可 交流到上级机关、省内其他市(州)的同级或者 下级机关、其他省的机关。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和青海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 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 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现行 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4年2月25日